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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“廷”字改形谈语文立法

2000-08-22 来源:光明日报 费锦昌 我有话说

近些年,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建设,在取得成绩的同时,也暴露出许多问题。原因是多方面的,有的是因为学术研究的基础不扎实,也有的是因为在制订法规、标准的过程中没有一步一步按照法律程序走。这后一方面的典型例子就是有关部门擅改“廷”和以它为构字部件的一组字形,造成该组字形在使用中的混乱。

早在1965年,由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《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》,就根据从众从俗、“不完全根据文字学的传统”等标准,确定“廷”字的右上是“壬”(撇下一个“士”),含“廷”的“挺、庭、莛、梃、蜓、艇”等也一样处理。1988年,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《现代汉语通用字表》中“廷”组字形也没变化。两部委在《关于发布〈现代汉语通用字表〉的联合通知》中明确规定:“《现代汉语通用字表》依据《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》确定的字形标准,规定了汉字的字形结构、笔画数和笔顺。字表发布后,印刷通用汉字字形即以此为准。”几乎所有的报刊图书、电脑银屏都采用了《现代汉语通用字表》规定的“廷”组字形。但到了1997年,情况突然发生变化。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编的《现代汉语通用字笔顺规范》(语文出版社1997年8月第1版),其中“廷”的字形改为从“”(撇下一个“土”),含“廷”的一组字形也都随之作了改动。但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《关于发布〈现代汉语通用字笔顺规范〉的联合通知》中,没有一个字谈到这一改动,更找不到有关授权该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更改《现代汉语通用字表》字形的片言只语(比如说“今后我国印刷通用汉字字形由原先以《现代汉语通用字表》为准改为以《现代汉语通用字笔顺规范》的字形为准”这一类话)。可见,“廷”组字形的更改,不符合修订法规的程序。

历史经验证明,“暗箱操作”的社会效果都不太好。果然,在印刷物上,“廷”组字形出现了混乱。

从学术角度来说,在缺乏通盘研究的情况下,改动“廷”组字形的做法也值得商榷。“廷”“庭”“挺”“艇”“莛”“梃”等字的改动,意在从字音方面强化字理,但部件“”(撇下一个“土”,tíng)在现代汉字中已不能独立成字,绝大多数人也并不认识,根本无法起到标音的作用。“庭”“挺”“艇”“莛”这组字,对于多数学习和使用汉字的人来说,它们的标音已经依靠“廷”了。据商务印书馆曹乃木先生查对,宋代字书上“廷”组字形已经从“壬”(撇下一个“士”)。现在在这一系列的字中再把“壬”(撇下“士”)“”(撇下“土”)这两个部件区分开来,有这个必要吗?真能起到加强字理的作用吗?而且,“部件同化”是汉字字形演进的一条规律,这种现象在一部汉字发展史中比比皆是。在缺乏通盘研究的情况下,就改了“廷”组字形的“壬”,那么其他混同的部件怎么办?都改得过来吗?现阶段的汉字字形有必要一一去跟古字形接轨吗?《说文解字》中还有从“”(撇下“土”)的字,如“淫”,今从“壬”(撇下“士”);“望”,今从“王”,为什么又不改回去呢?像“廷”组字那样,今天改一个、明天改一双,不是在制造新的混乱吗?

我们不是说《现代汉语通用字表》(1988年)的内容不能修改。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以后,根据社会使用语言文字的实际情况,慎重地对规范标准进行必要的修订,是不断提高语文规范水平的必需。但一要以全面调查为前提,二要以科学研究为基础,三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。决策的民主化、法治化,目的是为了保证决策的科学化,退一步说,即使“廷”组字形非改不可,那也应在广泛听取学术界、教育界、信息界的意见后,一步一步地按法律程序走。当年《现代汉语通用字表》是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,今天要改动了,至少也应该由这两个部门联合发个通知。在学术界、教育界和其他用字大户意见还不一致的时候,就由有关部门擅自改动,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既成事实,这明显违反了法律程序,其结果必然是招致混乱。国家的法规,包括语言文字法规,它们的制订、修改都应该有一套严格的程序。只有这样,才能保证语言文字规范工作沿着更加健康的道路前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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